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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6)第 332A001989 号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股份公司”)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永大股份公司 2025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的有关规定,编制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资料是永大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程序的基础上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在鉴证过程中,我们结合永大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的规定编制。此件仅供业务报告使用,复印无效此件仅供业务报告使用,复印无效 此件仅用于业务报告使用,复印无效 此件仅供业务报告使用,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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