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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出炉 明年起纳税人将获得更大减税

2018-12-24 10:49:50来源: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历经多轮广泛征求意见后,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个税改革迈出综合征税的关键一步,明年起纳税人将获得更大减税。

暂行办法将伴随新修订的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记者对比发现,与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版本相比,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标准等部分做了调整,旨在更好回应民意。

​如子女教育方面,明确纳税人的子女在年满3岁后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高中阶段教育包含技工教育。

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此外,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根据城市的不同,按每月1500元、1100元和800元标准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方面,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记者了解到,此次暂行办法在出台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尊重民意。财政部、税务总局事先通过实地调研并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基层财税部门座谈等方式,及时掌握第一手情况;在以无方案征求意见方式广听民声基础上,10月20日至11月4日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据此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 指南

明年1月1日发布“个人所得税”APP

福利有了,到底怎样才能享受福利?根据《办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因此,纳税人有两种方式享受上述政策,一种是在任职单位每月预扣预缴税款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另一种就是自行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哪些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任职单位进行?据悉,除大病医疗以外,对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任职单位每月发放工资预扣预缴税款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纳税人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单位,任职单位比照“三险一金”的扣除方式,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那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按照《办法》,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未足额享受或无法享受(大病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需注意的是,无论是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一定要准确完整地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及时提交给任职单位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以通过纸质表格、电子模板、远程办税端三种方式向任职单位或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其中远程办税端最为便捷。

2019年1月1日,税务机关将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份电子税务局网站。纳税人下载或打开这些远程办税端软件,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并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即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 相关新闻

新个税实施条例明年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对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首套房贷利息支出扣除1000元/月

●适用范围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贷期

●扣除标准

12000元/年(1000元/月)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由其中一方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非首套不得扣除,纳税人只享受一次扣除机会。

大病医疗支出最高限额80000元/年

●适用范围

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保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

●扣除标准

据实际扣除,最高限额80000元/年

●扣除方式

纳税人本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子女教育支出每人每月1000元

●适用范围

学前教育支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

学历教育支出:小学、初中、普高、中职、大专、本科、硕士、博士

●扣除标准

一个子女的家庭:12000元/年

有两个子女的家庭:24000元/年

●扣除方式

父母分别扣50%或一方扣除100%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房租金支出800-1500元/月

●适用范围

纳税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租房的租金

●扣除标准(唯一有地区区别)

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1100元/月;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800元/月

●扣除方式

夫妻同一地租房只能由一方扣除,不同城市工作且都没有住房,可分别扣除

继续教育支出300元或400元/月

●适用范围

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

●扣除标准

学历教育:400元/月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600元/年(300元/年)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2000元/月

●适用范围

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及其他法定赡养人

●扣除标准

独生子女:24000元/年(2000元/月)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24000元/年(2000元/月)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

最高额度12000元/年;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超12000元/年(1000元/月);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新京报记者 潘亦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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