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草案》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必须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公开污染物信息和实施环境检测、达标排放、污染治理等措施。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内容纳入到监督管理一章,整体结构更加合理。
建立环境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根据生态环境状况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保护区予以严格保护;根据山东海洋经济发展特色,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渔业发展的要求;对非法围填海、采矿塌陷地、露天尾矿库等突出环境问题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限期完成生态修复;加大生态补偿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鼓励发展环境服务业,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保险行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排污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求排污单位达标排污、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建设并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等。
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草案》专设一章进行重点规范。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信息,并明确要求在编制规划和制定政策时应当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规定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信息,鼓励其他排污单位主动公开有关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