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新增了“许可证调整”模块,加上原本“许可证重新申请、许可证变更”模块,排污许可证内容修改业务共包括3个模块。那么在进行排污许可证内容修改时,到底应该选择哪个模块呢?今天一次性说清楚,选对模块少跑腿、不踩坑。

一、许可证重新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排污单位存在上述三类情形的,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进行重新申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平台选择相应的重新申请原因,并详细填写原因说明。

二、许可证变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许可证变更模块分为:基本信息变更和其他变更,在进行变更时,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模块。

三、许可证调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注:重新申请类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注:变更类型)规定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
除上述重新申请以及变更情况外的许可证内容修改,应选择许可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在平台选择相应的调整原因,并详细填写原因说明。

总结
排污许可证内容修改,先看变动类型,再选对应模块:
涉及改扩建、排污增加、场所/排口变化→选重新申请
涉及基本信息、排放标准、总量要求变化→选变更
其他内容变化→选许可证调整
选对模块、按时办理,合法排污更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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