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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回应新文化诉讼纠纷:不应单方承受全部损失

2021-02-23 14:46:33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欢瑞世纪(000892.SZ)发布了两则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显示,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及与银行联系确认,欢瑞世纪获悉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户名均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被冻结账户类别为一般户的开户行为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被冻结金额为1.45万元;被冻结账户类别为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行为中信银行东阳支行,被冻结金额为24.08万元。

上述被冻结事项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因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追加欢瑞世纪为其与欢瑞世纪全资子公司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就电视剧《封神之天启》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纠纷案的共同被告而对欢瑞世纪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

欢瑞世纪称,上述案件已于2021年1月6日开庭,开庭当日,公司代理律师当庭已提交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书面证据,公司与欢瑞影视为独立法人主体,欢瑞影视的财产本身独立于公司的财产,不构成财务混同;公司与欢瑞影视不存在混同情况,更不应该对欢瑞影视可能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欢瑞世纪相关人士向中国经济网记者追溯了这一事件经过。2016年8月16日,新文化与欢瑞世纪全资子公司欢瑞影视签订电视剧《封神之天启》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之后,双方就该剧追加投资等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

2017年9月21日,欢瑞影视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与腾讯签订了《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但该剧并未播出;2020年6月17日,新文化起诉欢瑞影视,要求欢瑞影视支付联合拍摄合同中约定的电视剧发行权购买款1.45亿元;2020年8月19日首次开庭,欢瑞影视在开庭当日对新文化提起反诉。欢瑞影视认为,由于该影视作品所依据的剧本系由被新文化提供,故对于因被剧本原因造成本剧无法播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新文化承担。

2020年11月26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通知》,追加欢瑞世纪为该案件共同被告。

2021年1月6日,案件再次开庭。欢瑞世纪代理律师当庭已提交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书面证据,公司与欢瑞影视为独立法人主体,欢瑞影视的财产本身独立于公司的财产,不构成财务混同;公司与欢瑞影视不存在混同情况,更不应该对欢瑞影视可能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天开庭间,新文化代理律师当庭代表新文化要求审判长回避。其理由为,新文化申请对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但审判长因向保险公司释明承保风险导致新文化未能对公司进行财产保全。针对上述理由,新文化代理律师当庭并未提交任何关于回避理由的证据。新文化提出上述回避申请后,合议庭决定暂停审理。

2021年2月4日,欢瑞世纪部分账户被冻结;近日欢瑞世纪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上述案件合议庭人员并未发生变化,且上述案件将于2021年3月15日再次开庭。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欢瑞世纪相关人士,对话如下:

记者:新文化主张欢瑞世纪应替欢瑞影视承担责任,你们怎么看?

欢瑞世纪:新文化主张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仅仅是上市公司是合同主体欢瑞影视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可以证明与其子公司欢瑞影视之间在财产上的独立性,那么就不应当与欢瑞影视共同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上市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与欢瑞影视之间的独立性。法院在收到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在没有对证据进行任何举证、质证的情况下就直接裁定冻结上市公司的账户,我们认为这是不审慎、不恰当的。

记者:庭上争议细节。

欢瑞世纪:按照法律规定,新文化不应该冻结上市公司账户,但是前者坚持冻结上市公司账户。1月6日,审判长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建议,并让新文化提供的保险公司知晓,但是新文化申请审判长回避,2月4号,同样的审判长裁定冻结欢瑞世纪账户,并延期开庭到3月份。

记者:关于这次和新文化的诉讼纠纷,你们有什么想说?

欢瑞世纪:首先,这个题材以及最初的剧本是新文化提供给欢瑞的,基于商业逻辑,因题材和内容产生的问题和风险,新文化是应当负责的。

其次,在发生本剧无法播出情况之时,合作就面临着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行业主体之间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从双方合作的情况来看,新文化作为这个项目发行许可证的审领方,也应当就电视剧客观上无法播出承担主要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目前新文化认为风险都应当由欢瑞世纪承担,并坚持超额收益,这是我们无法接受的。此前在与新文化合作的《天乩之白蛇传说》项目中,也出现了播出中途下架的问题,我们也是单方面承受了全部的损失。

关键词: 世纪 回应 新文化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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