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又被整顿。
3月17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中简称《通知》),从多个维度对开展校园贷业务相关机构进行规范和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继2017年之后,监管部门再次对校园贷出击。时隔四年,监管部门为何又对早已经“销声匿迹”的校园贷再次突击?这根源在于市场上一些互联网小额贷款机构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依旧向在校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并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需要整顿的时候到了。
01 时隔四年,监管为何再将矛头对准校园贷?
在对《通知》内容进行解读之前,有一个问题还需要厘清。早在2017年,监管层就已经明确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开展校园信贷业务。为何时隔多年,监管又将矛头对准了早已经“销声匿迹”的校园贷?
难道是校园贷又“死灰复燃”?或者是校园贷又披上新马甲继续混迹于校园?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无论是校园贷死灰复燃,还是穿上马甲,终究要露出狐狸尾巴。现在监管部门察觉到了一些问题,所以才出手整治。
这也很容易理解为何银保监会等五部门会在《通知》前强调“针对近期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诱导性营销,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诱导大学生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的现象”这句话。
众所周知,趣店和乐信均是靠校园贷业务起家的,这两家公司势力均当,并先后在美股上市。2017年6月,银监会等部门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迫于监管的压力,趣店、乐信等先后宣布放弃校园贷业务,开始谋求转型。
然而,没有收入来源的在校大学生,一直被放贷者们视为最优质的“用户资源”,怎能轻易放弃?在暴利的引诱下,各大校园贷巨头们纷纷开动脑筋,进行自救。监管不让没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那就借资质,或者给有资质的机构引流……
总之,上有政策,下游对策。经过一系列的伪装,刚刚“销声匿迹”的校园贷,就这样又“堂而皇之”的披着马甲回到了校园,不过这一次他们将自己称为“消费分期”或者“消费金融”。反正不是违法的校园贷,毕竟,在金融牌照掩护下,一切又合情合理合法起来。校园,还是那个校园,学生还是终究躲不过被收割的命运。在超前消费的诱导下,在校大学生的生活更加痛苦不堪。
这并非危言耸听,时至今日,在黑猫投诉官网上,仍有不少自称是在校大学生的网友以发帖的形式对“校园贷”进行控诉,涉及度小满、分期乐、捷信消费金融等。
3月10日,一名自称是在校大学生的网友对捷信消费金融发起投诉,称:“我还是学生,然后当时贷款时候跟我说没有事的,利息也不是很高,我就贷了,结果看了合同发现是三年的,而且利息远远比当时跟我说的大,又怕父母发现,只能一直还,本金是53000,还的钱要将近八万,我也上传了支付宝的校园一卡通的身份信息。”
今年1月30日,一名自称仅18岁的黄河科技学院在校学生投诉:“用了分期乐,发现这个给我最高金额9000元,我咨询律师,校园贷最高只能1000,而他给我了我9000,让我无休止的消费,盗取我私人信息,爆通讯录,恐吓我。”
以上案例并非个例,相信在各大投诉网站上,关于校园贷的投诉还有很多。当然,被投诉的平台并不会承认自己开展的违规的校园贷业务,类似“与持牌机构合作放贷”、“我们本身不从事放贷业务,只是助贷机构,贷款都是持有的金融机构发放给学生的,是符合监管要求的”的说辞往往成为这些机构从事校园贷业务的挡箭牌。
显然,监管不是傻子,即便是伪装的再好,还是有原形毕露的那一天。如果只是一两家机构这样偷偷摸摸的干,监管也一时难以察觉,现在问题是大家都是这么干的,监管自然察觉了。
02 监管出击 这些行为不被允许
针对“近期部分互联网小额贷款机构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虚假、诱导性宣传,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3月17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通知》,再次将矛头对准了校园贷。不仅小额贷款公司,包括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都被带上了“紧箍咒”。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求“要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即便是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监管也要求“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很明显,监管机构这次对校园贷的整治更加具体,从之前笼统的“暂停网贷平台开展校园贷业务”到现在更加细化的要求,根本上把涉及校园贷的所有“马甲”都给扯了下来,无论是直接放贷机构,还是给放贷机构引流的助贷平台,统统不得将触角伸向在校大学生。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守风险底线,审慎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建立完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风险可控。
虽然监管层一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但是也对要求他们审慎开展。
监管部门强调“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此外,监管部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涉及“校园贷”中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近年来,除了上述监管法规对校园贷进行了规范和整治外,无论是最高法还是地方政府都曾出台一系列的监管法规,用以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最具有权威性的当属2020年1月2日,最高法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