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记者 胡艳明2020年11月,包商银行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这是中国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更引发业界、学界对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目前中国并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全国政协委员、央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等人,提出了在《企业破产法》中设立“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的建议。
“2016年以来,国内仅P2P网贷累计停业及发生问题机构超6000家、小贷公司数量减少近1600家,但社会乃至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能‘立’能‘退’不能‘破’、仰仗国家兜底的认识仍然较为普遍,处置这些问题金融机构大多采取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几乎不进入破产程序。”郭新明对记者表示。
郭新明认为,这让优胜劣汰退出机制形同虚设,让一定数量的出现破产原因的机构虽然形式上退出市场,但实际上债权债务未得到公平有效清理,退而不清、退而难清,遗留众多可能发酵成风险事件的隐患,不仅影响金融市场正常预期和平稳运行发展,还会造成道德风险。
殷兴山近年来也一直关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设,他表示,目前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存款保险条例》组成,呈现“碎片化”状态,缺乏统一协调。
2019年5月,央行和银保监会决定接管包商银行,2020年11月,包商银行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在殷兴山看来,随着允许金融机构通过破产方式有序退出,现有的破产法律制度局限更加突显。
他呼吁实现风险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设立“金融机构破产”专章,引入金融交易结算最终性和终止净额结算制度等。
国内金融机构破产:从被动“治”到主动“防”
从国外金融行业来看,自上世纪末以来,国际上大规模处置金融风险的治理实践,包括应对美国储蓄和贷款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大量金融机构倒闭退出市场。
而国内金融发展史上,金融机构破产案例较少,有1995年海南发展银行、中银信托,1999年有广东投资信托公司、2004年南方证券、2006年大鹏证券,再到近年的包商银行破产。
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央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这是中国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2020年8月6日中国央行宣布包商银行将依法申请破产;2020年11月2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公告显示,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2020年7月17日,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分别对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以及华夏人寿、天安人寿等9家金融机构开启为期一年的接管。研究人士认为,这表明了我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破产市场化、司法化的决心。
相比国际经验,郭新明认为,同期国内的金融风险治理的体系建设和实践发展大体经历三个阶段:一是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针对金融“三乱”集中整顿金融秩序阶段。主要采取关、停、并、转等方式,对一批违法批设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实施清理和退出。
二是本世纪初至十九大之前,大规模处置证券、信托公司等高风险金融机构阶段。主要是在采取撤销、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等方式处置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的同时,积极探索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建设。
三是十九大以来,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建设阶段。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将其纳入三大攻坚战,坚持分类施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适时制定完善与金融风险处置密切相关的系列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专项整治,对一些发生风险问题的中小金融机构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2019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就对包括包商银行在内的十多家不同类型的中小金融金融采取接管、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对包商银行等个别发生破产原因的机构实施破产。